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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苏新劳(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苏新劳(2000)1号 各有关单位:   苏州新区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执行《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 对于区域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给正常的劳动管理工作带 来了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现根据苏州市劳 动局苏劳(1998)7号下发的《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 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 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 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三、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订立后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 同鉴证手续,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持一份。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 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 者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给予书面答复,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办理 终止手续。   五、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此计算:平均月工 作日20.92天,折合月工时数167.4小时,每年工作日为251天,折合年工时数2008小 时。各类用人单位一般均适用本制度。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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