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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劳薪[1995]1号
颁布时间:1995-02-27
1995年2月27日 苏劳薪[1995]1号 各市、县劳动局,省各有关厅局: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长第5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发布,自1995年2月14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做好贯彻《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 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使用人单位能自觉遵守规定,劳动者了解《规定》并能依法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各省辖市劳动部门应尽快按照《规定》和《关于公布江苏省一九九五年度企 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具体最低工资 标准方案,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三月底前报省审定。 三、对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有困难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调查摸底,掌握这类企 业情况、数量,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做好审批工作。这些企业的户数和人数要按 季统计上报省备案。 省属企业暂缓执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经省主管厅局和同级 工会同意后,直接报省局审批。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 检查和监督。应公布举报电话、设举报信箱,以便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罚违反《规 定》的行为。 五、经批准暂缓执行《规定》的困难企业,仍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76 号文和苏政传(1994)5号文件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批准后,在银行开立工资预备户,确保这些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在做好困难 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同时,各地要根据《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研究探讨如何建立最低 工资保障基金制度。 《暂行规定》是我省为实施《劳动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配套性法规,各地要采 取有力措施规范企业分配行为,加强检查监督。使《规定》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基本生 活的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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