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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3号颁布时间:2000-02-21

     2000年2月21日 苏政发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 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 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 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 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 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 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 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 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 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 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 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 管理者选择权。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授权经营的企业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省级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对授权经营的企业以股东身份行使以下权利:负责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 表的委派和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评估,确定企业的财产组织形 式和经营方式;按其投资额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分立、 兼并、转让、拍卖、破产以及发行债券等;审查所投资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及关键设备 和成套设备的出售、抵押和报损;审查所投资企业限额外的长期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并创造条件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人;采取外派监事会、 财务总监等有效形式行使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权;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 其他事项。   (四)国有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归属于有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拥有法人财产 权,成为法人实体;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资产 净值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搞好改革、改组、改造,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各省辖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 要按照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机构改革、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先抓紧组建市一 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报省政 府审批。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六)完成地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全省确定100 户地方国有大申型骨干企业作为今后我省国有经济战略上重点扶持的企业。到今年年 底,这批企业中要有80%达到国家确定的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做到“政企分 开、规范改制、出资人到位、机制转换、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七)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兼并、国有股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多种形式,推进面 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对暂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企业可按《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 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冰苏政发[1999]6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组改制和分块改制。   (八)多个国有法人组成的集团有限公司,其对外投资可参照投资公司、控股公司 的规定,可以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九)切实提高企业改制质量。新改制企业必须严格进行规范改制。要认真抓好对 已改制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凡产权主体不到位、转换机制不到位、规划运作不到 位的企业要进行规范整改或二次改制。重点整改以下八个方面:   1.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全面分离企 业办社会职能。   2.确保出资者和出资资金到位。国有股持股机构或部门不明确的要尽快明确, 资本金不到位的要限期补足,切实防止虚假投资或改制后抽逃资本的现象。   3.调整股权结构。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国家 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权比重都要逐步降低。对国有股权高于70% 的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下降到70%以下,有条件的还可以降得更低;对国有股权比重 低于50%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上市;提高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比重,注意培植优势个 人股东,并全面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   4.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新改制企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实行分设,已改制 企业具备分设条件的要在今年内完成分设,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1年 底前完成分设。   降低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重合度,经理层人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积极推行企业 设立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的试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采取 双向进人的办法,妥善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5.规范公司运作。按照《公司法》规定,确立公司章程在企业运作中的核心地 位,制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工作条例,明确决策程序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各 司其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6.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改革,精简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 人员,加大对企业科技、营销人员的激励力度。   7.推进改制企业的资产重组。与改制同步,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积极推进 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资产重组,优化国有存量资产配置。   8.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等制度。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好职工积极性,切实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十)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企业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 收账款余额不低于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十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剥离。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要予以补足,以后年度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有关 规定计算十年,一次性从净资产申剥离,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允许改制企业从净 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全民固定工的按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原属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算。这部分职工领到安置费后,自 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不进人再就业中心。   (十二)改制企业净资产作价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要通 过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公开竞拍后确定企业净资产价格。企业净资产协商定价的价格, 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 企业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下浮10%;对持股额超过60%的可再下浮10%;持 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凡 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的有关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四、全面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十三)着力推进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 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等机制。改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式,通过组织 推荐、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用工制 度改革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分流富余人员。加大分配制度 改革力度,逐步增加活工资的比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十四)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新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不再确定行政 级别。   原有的企业负责人的相应的有关政治待遇继续保留。新任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政治、 住房、医疗待遇可按企业经营规模相应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企业负责人任职 期间享受的政治待遇,作为调动后确定新岗位职级、退休后享受有关待遇的参考。   (十五)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人管理办法,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全面实行风 险抵押金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要向经营目标下达单位(指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经委或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完不成目标的予以扣罚。总经理要向董事 会缴纳风险抵押金,具体可以参照董事长的操作办法执行。   (十六)加快推进企业经营者持股制度。已改制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经营者持股 制度,上市公司要全面推行期股制度。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从今年起,董事长、 总经理年薪收入申相当于职工年均收入2倍至8倍的部分要拿出50%,8倍以上的部分要 拿出100%,按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 份,至少在任期内和进行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转让(企业另有严格规定的按企业规定办)。 对非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参照上述办法,按每股净资产的价值购买国家股。   (十七)探索新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对完成公司制改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的竞争性企业,可探索自主决定工资的办法。根据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 标准和当地劳动力成本、平均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按岗定薪,自主决定 工资标准和发放水平。凡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最高计税 工资标准执行。   (十八)鼓励有经营管理专长的人才到困难企业工作。对新到亏损企业工作的领导 班子的业绩考核,要实行新老账分开的办法。新领导班子的工资待遇根据其经营管理 企业的规模、难度、业绩,与同等情况的盈利企业同等对待。对完成脱困目标的给予 重奖。   五、盘活国有土地资产   (十九)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类型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   1.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共公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可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组建股 份有限公司直接计入企业资产。   2.进行国家鼓励的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将企业的划拨土地 使用权依法直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 业,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3.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企业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4.高新技术产业申的风险投资企业,除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外,还可采用租赁 方式进行处置,土地租金可以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 革时,可根据实际清况,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以货币资 本、股份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允许企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分别获得土地 产权。 (二十一)以不同处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具有不同的土地权能。 1.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需按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转 让、出租和抵押。 2.以出让、作价出资或人股方式处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法人财产, 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自主转让、作价出资、出租和抵押。 3.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在 租赁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 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可在第N条第一款所 属类型的企业之间转让、作价出资、出租,也可以抵押;在向其他类型企业转让时, 应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按受让企业的相关产止政策进行处置。出让、作价出资或 人股、租赁、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差价 部分。 (二十二)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 认具体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 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人市。 (二十三)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交易变现创造有利条 件。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中挂牌交易,增加交易机会。尽 快完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手续。国土管理部门应 加强对土地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 六、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二十四)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体系。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其运作分三个层 次:第一个层次是管委会,管委会决定政府投入基金的投资方向、地域、投资限额和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第二个层次是一个或若干个多元投资主体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 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审定管理的基金额度,审核投资项目筹;第三个层 次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论证、管理等,管理公司必须 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基金配套投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五)建立多元投资生体的项目法人制度。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 目等可以项目为载体,采取参与项目的各有关人员投一块、企业投一块、财政补一块 的办法,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财政安排项目的资金所形 成的股权,可委托相关公司管理。 (二十六)提高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人的比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 企业年实际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人的比重,中型企业庇达到3%,大型企业或企 业集团应达到5%1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10%以上。 (二十七)增加财政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投人。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贴息, 要随着财政收人的增长逐年增加预算安排。 七、继续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八)加大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信贷投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 要继续实施主办行制度;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的优质客户,要扩大贷款授信额度, 简化贷款手续;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的合理资金需要,必须优 先保证;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和贷款需求情况,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积极主动地优选 企业和项目;对具有主办银行或开设基本账户的骨干企业,尽快建立综合授信管理制 度,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二十九)迸一步支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金融机构耍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采取灵活便捷的形式,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支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城市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社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耍合理安 排贷款规模,对有效益、守信用、有信誉的中小企业可实行授信额度办法,积极开展 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 (三十)调整贷款结构,继续加大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的投人力度。对列人国 家计划的技改专项重点项目、科技贷款项乱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项目、重点技术创 新项目及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乱各国 有商业银行耍积极发放相应的科技贷款或技术改造贷款,逐年提高这类贷款在各类贷 款中的比重。积极支持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基建、技改项目,对一些数 额较大的技改项目,要继续组织银团贷款给予支持。 (三十一)运用信贷手段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 技术联合,金融部门在信贷上要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 新能源、环保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继续支持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科研 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支持国有企业引进 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八、建立健全社会保证体系 (三十二)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等保险覆盖范围。到今年底,养老保险和失业保 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大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多种手段, 努力增强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 征缴,积极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为养老保 险社会化管理探索途径,积累经验。 (三十三)严格执行“三三制”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力 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预算中要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 拨付到位。企业和社会筹措不足的,财政要兜底。积极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新的筹资渠 道。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力争使调剂金额 达到或基本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十四)迸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迸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加快下岗 保障和失业保障并轨的步伐,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从今年起,对 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1作的职工不再安排下岗,直 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实行失业登记,给予失业保障。对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分地区明确停止下岗登记的期限。其 中:苏、锡、常地区力争至今年底止;宁、镇、扬、通、泰地区力争至2001年6月底止; 徐、淮、盐、连、宿地区力争至2002年12月止;省辖市的市区原则上应比以上期限提 前半年左右;个别县(市1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半年。 (三十五)按照完善医疗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制订企 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 体系,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九.支持国有企业增资减债 (三十六)继续利用扭亏贴息资金,扶持国有亏损企业扭亏脱困。国省大中型亏损 企业三年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国家和省竹扭 亏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脱困。 (三十七)建立申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基金来源可从国有资产收益和财政预 算等方面适当安排,主要是百接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担保和对有关的担保基金项目进 行再担保。 (三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国有股控股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可利用证券市场有计划转让一部分,转让所得纳入财政预算,统一补充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所需的支出。 (三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对规模比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企业,争取回家核销呆坏账指标,在计划内破产;对停产一年以上企业可先破产,后 逐步核销银行呆坏账;对规模较小、破产成本相对低的企业依法规范破产。每年攒上 述三种类型排出企业名单,积极做好核销呆坏账指标争取和企业兼并破产组织实施工 作。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增加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比例,对列人国家计划 的项目要抓紧进行呆坏账核销1作。 (四十)改革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认真做好债转股工作,各级经委和财政、金 融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筛选确定企业,抓好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 面向市场多渠通融通资金和进行资本运作,提高直接触资的比重。支持具备偿还能 力、经过评估的国有大型企业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发行境内外企业债券,并提供便捷 的服务。迸一步用好现有的因家优惠利率政策,使企业真正得到国家下调贷款利率的 好处。对符合“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政策 要求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缓、停、减、免利息。备金融机构要认真贯 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等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扎支持产品有销路、但 资金有困难的围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扭亏为盈。 (四十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集省市两级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资金,专项用 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扭亏脱困、解脱债务、分流富余人员。要制订有 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十、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四十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位于城市的因有企业自办的 普通中小学校、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于今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在独 立工矿区由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原则上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 离出去。费用分三年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上述要求接 受企业移交的普通中小学校和卫生机构,统一纳人地方政府管理。 (四十三)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 收费实行减免的规定要求。凡只足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士 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只能收取工本费,有关契税、过户费等一律免收。 (四十四)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制度。对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不执行有 关规定超额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企业可以向当地或省碱负办举报。一经查实,要严肃 查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足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 之重。各级政府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列人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 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此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耍从全局出发,自觉把搞好国 有企业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支持、多服务、少干预,通过协作,密切配合,为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人调查研究,总 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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