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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锡劳就[1999]24号 锡财社[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锡劳就[1999]24号                 锡财社[1999]24号 各区、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259号),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 [1999]51号)以及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 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9]20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镇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 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缴 纳所得税前列支,全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定额定项拨款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 在事业费中列支。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原待业保 险基金)。”   二、缴纳办法: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每月5日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 缴费基数,到无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无锡市 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办理。   三、各事业单位如发生户名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与市劳动就业 管理处职工失业保险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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