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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苏财预[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9-12
1997年9月12日 苏财预[1997]5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行: 为了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防止收入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 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因此,我省境内各级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批 准的退税,凡涉及增值税地方25%分成部分(不含国税部门按国家规定所退增 值税的25%部分)和其他地方财政收入的,收入退还书须由退税收款企业所在 地的市、县财政机关盖章签证,否则,各级国库对增值税地方25%分成部分和 地方财政收入不办理退库。 二、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94)8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 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 各级征收机关办理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包括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 关单位代征税款提支手续费的退税)及各项提成,属于地方税(包括增值税地方 分成25%)部分的,要经同级财政同意并签章后,征收机关方可办理退税,否 则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各级征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 支付扣缴业务人的手续费,不得用于征收机关自身经费,其具体使用情况,年终 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查。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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