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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会[2008]82号颁布时间:2008-08-29
浦东新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