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收费标准及票据管理问题的批复
沪财预[2006]55号
颁布时间:2006-07-13
卢湾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据的请示》(卢财发[2006]33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我局会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预[2006]43号)中明确规定,“2005年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鉴此,目前本市“小学晚托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
由于上海市小学管理费专用收据(沪财B000208)中的“午餐管理费”、“暑托班管理费”等两个收费项目已取消,另一个收费项目“小学晚托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调整,故该收费票据予以废止;对目前各区县执收的“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搭伙费”、“蒸饭费”收费票据,实施收缴分离的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收取;尚未实施收缴分离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印制定额收据,暂使用通用收费收据予以过渡。
上一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