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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托幼办、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1997]15号
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沪教委财[1997]15号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061号、沪财综[1997] 第0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 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二级园所 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 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 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 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 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 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邵元,增收 部分家长自理。 四、三级托儿所、幼儿园 全日制三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减少30元,减 收的费用单位报销部分相应减少。 五、全日制二、三级园所为每个幼儿单独安置小床的,每人每月可加收20元, 加收部分家长自理。 六、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服务费,每人每月6元,家长自理。 七、星期一--星期五17:00-19:00晚托班服务费,每人每月18元,因 父母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父母单位各报销4元,家长自理10元。 星期一--星期五19:00-21:00晚托班服务费,每人每月25元,因父母 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父母单位各报销6元,家长自理13元。 八、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每次2元。 九、各托儿所、幼儿园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搭伙费、大学第 三代子女经常费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费用。 以上调整收费标准,请速转发所属园所及单位遵照执行。 各园所及单位应积极做好对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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