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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沪社保法发[1997]20号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 现就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8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 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6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 34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 作的离休干部为300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此次提高待遇一次发放。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 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抓紧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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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用支出实施“三个一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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