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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离休干部护工费用支出实施“三个一点”的暂行规定
沪委老[1997]字第035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沪委老[1997]字第035号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特殊困难的关心照顾,根据本市实 际情况,经研究,对离休干部因病生活确实不能自理需请护工护理的,其护工费用支 出实行“三个一点”的办法(即组织上补贴一点,老干部本人出一点,家属子女承担 一点)。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确需请护工的,由医院提出建议,经离休 干部原单位同意。实际请了护工、对离休干部履行了护理职责的,凭医院出具的月护 工费用收据,由原单位补贴50%,但每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60元。 二、对一部分需要住院治疗、但因住院周期长,或因其它原因一时住不进医院的 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部门、医院和原单位等同意后,可开设家庭病床,在开设家庭 病床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人护理或由家属承担护理工作的,原则上可按住院 请护工费用的40%,由原单位给予护工费补贴,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80元。 三、护工费补贴的发放,应由原单位会同医院根据离休干部病情每月复核认定。 四、护工费补贴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 五、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沪委老(87)第085号、(89) 第031号、(93)第003号、(95)第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六、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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