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沪委老[1997]字第034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沪委老[1997]字第034号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 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护理费发放范围的基础上,凡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 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也属护理费发放范围。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 三、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沪委老(87)第085号、(89) 第031号、(93)第003号、(95)第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口译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