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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7]10号
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沪社保综发[1997]10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1996年度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已纳入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1995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人员。 二、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6年度居民消赞价格指数为109.2,即比 1995年上升9.2%。 2、月增加物价补偿额的计算公式为:199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9.2%。 3、月增加物价补偿额不足30元的,可补足到30元。 4、退休人员月增加物价补偿额最多不超过60元。 三、退休人员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600元。 现月基本养老金已达160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不再实行物价补偿。 四、1995年底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25元。 五、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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