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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侨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4号 沪财社[1997]38号
颁布时间:1997-10-05
1997年10月5日 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4号 沪财社[1997]38号 为完善对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的医疗费用管理,根据 [沪府侨办(84)第248号]上海市侨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用问题的复函》, 妥善解决本市执行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属长期按月领取离休、退休养老金和退职 金[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出境定居人员, 临时入境就医,应到原定点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院,其医疗费由支付离休、退休、退 职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规定予以报销。 二、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中属于上述条款的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 境就医应到单位预约的医院诊治,医疗费的报销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单位中属于上述条款的出境定居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与境 内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并按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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