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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委关于对市属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医疗救助的若干意见
沪医保[1997]63号
颁布时间:1997-10-24
1997年10月24日 沪医保[1997]63号 根据市委、市府及市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对市属 困难企业拖欠困难职工医疗费实施医疗救助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贯彻 意见: 一、困难企业与困难职工的范围 1.困难企业是指本市市屑全民企业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1996年和 1997年连续两年亏损但对职工医疗费报销采取积极措施的企业。 2.困难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①离休人员;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③低收入职工;④孤老或一老养一者的退休 人员;⑤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⑥死亡职工。 二、关于医疗救助清欠资金的分配 1.本次清欠资金重点解决上述人员在1997年度发生的因企业困难而难以报 销的医疗费。对于这部分医疗费,医疗救助资金承担70%,企业承担30%。 2.本次清欠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996年度的实际分配额度。 三、具体实施办法 1.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财政局、各委、办负责对医疗救助清欠资金进行管理。 2.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列出拖欠医疗费的困难职工名单, 填写《清欠职工医疗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于11月30日前报企业主 管部门。 3.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上报的"明细表"审核后,在“明细表”上加盖公章, 并落实配套资金后,填写《清欠职工医疗费汇总表》于12月5日前送市医疗保险局。 4.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委、办共同审核同意并进行资金的总体平衡 后,由市医疗保险局将清欠资金款项拨至各主管部门。 5.在拨款前,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各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各主管部门亦应与 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四、清欠工作的管理 1.本次医疗救助的清欠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财政局、各委、办等共同负 责。 2.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要 保证清欠资金专款专用。本次清欠工作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 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局及有关部门。 3.市医疗保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所有申报的资料进行检查。凡发现企业或职 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救助的款项应予追回,并取消该企业或职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 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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