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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吉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27
2005年1月27日 吉发[2005]4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 量。为了实现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在 国家和省已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 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准入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民营企业在 投融资、财税、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 限额要求外,对其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 其注册资本金可在首期到位注册资本总额10%的前提下分期到位,时限为两年。资 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 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 资本限制。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 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该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 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 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 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二、拓宽经营领域和发展空间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和现代服务业。在税收上鼓励重点骨干企业扩大再生产,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民营经济通过购买、兼并、转让等多种形式,参股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中小 企业民营化和民营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经济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 制为民营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新工 艺、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更新技术装备和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给 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三、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 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 筹备期营业执照。?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 实行规范的核准制,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规范登 记为民营企业。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运用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扶持政策和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 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所得,免征营业税;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 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 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对营利的民营工业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 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 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开办之日起,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 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财政在现有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以后年度省 级财力状况,力争逐步增加。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 年初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贷 款贴息和信用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允许民营企业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 质押取得贷款。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开发适应民营经济发 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各级政府要协 调各商业银行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由各商业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财务代理业务, 并根据企业资金流量和发展所需资金直接提供贷款服务。 加快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 继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评定活动,由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和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民营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授信额度。积极鼓励发展社区性银行 和农村股份制、合作制银行,多渠道为发展民营经济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 设立民营经济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构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银行、证券、 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 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 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 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大力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 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 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积极引导和鼓励资本重组,支持民营经济 盘活国有资本和银行不良资产。 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省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龙头,市(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其它担保机构为 依托,构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省信用担保机构为市县提供再担保服务;市县信用担 保机构直接为民营经济贷款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 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 各级政府对由政府出资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融通资金,扩大对 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要根据财政状况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 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风险准备金 超过一定规模的信用担保机构,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转为资本金。 鼓励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发展行业内互助信用担保机 构,多形式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和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试点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发展民营经济信息咨询、智力开发、项目开发、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 创新、融资担保、法规政策等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民营经济服 务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财务代理、税务代理、商标代理、产权交易、质量认证、投资策划、项 目论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构筑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积极培育各类民 间商会、同业公会,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 查等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实行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方面的 积极作用。 八、改善发展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除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外, 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权 拒绝不合法和不合理收费。 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 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向企 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把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合 法利益的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合法财产、生产经营 活动和经营管理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服务中心,受理个体工商户和民 营企业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九、鼓励全民创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选择基础设施较好、民营经济项目比较集中的 地方,重点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强、发展环境好的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把创业基地纳 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扶持。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培训力量等资源,加强对各类创 业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要将民营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人才开发的整体规 划,并积极开展对创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加快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创 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创造环境, 支持建立民营经济各类创业辅导基地。 积极扶持个人创业,对有稳定收入、诚信度较好的个人,可凭其身份证件担保, 由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留学归 国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其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能 够实现产业化的,可以作为贷款担保条件,市、县担保机构可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留学归国人员创办或受聘于民营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除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外,均可从事第二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大力鼓励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 以创业促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有关 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 贴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在享受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参政议政等方面赋予 其与国有企业家同等的待遇。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振兴吉林老 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抓好落实。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 程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州)民营经济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专人负责,县、乡 民营经济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省委、省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组织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此作为考评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省、市、县都要建立并实行政府民营经 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便捷方式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各种信息,为民营企业 生产、经营、投资、决策服务。统计部门要将民营经济纳入综合统计体系,规范统计 分类和口径,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指导,并有效开展分析、发布等相关工作。工 商、税务、劳动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民营经济统计工作。 各市州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配 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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