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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颁布时间:1990-08-13

     1990年8月13日 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集安、东丰县(市)财政局:   集财农税字[1990]74号《关于在铁路站区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 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东财农税字[1990]第25号《关于四浑路配套 工程占用耕地是否按修建公路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 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对修建公路给予按低标准征收的照顾、只限于公路路面。故对修建公路 的配套工程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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