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颁布时间:1990-08-13
1990年8月13日 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集安、东丰县(市)财政局: 集财农税字[1990]74号《关于在铁路站区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 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东财农税字[1990]第25号《关于四浑路配套 工程占用耕地是否按修建公路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 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对修建公路给予按低标准征收的照顾、只限于公路路面。故对修建公路 的配套工程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
上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