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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地征税问题的复函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颁布时间:1992-12-04

     1992年12月4日 吉财农税函字[1992]83号 大安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92]第11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形式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 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 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 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全额征税。文中的临时占地是指对耕地不具有破坏性的暂堆放物品 的用地。如果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致使耕地在两年以上不能耕种的,不能按临时占 用耕地给予减免税照顾,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砖厂生产取土占用耕地,应按 吉财农税[1989]418号文件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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