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1992]133号
颁布时间:1992-03-14
1992年3月14日 吉财农税字[1992]133号 各市、地、州、开发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2)
上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