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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颁布时间:1991-01-21

     1991年1月21日 吉财农税字[1992]22号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通知中规定的属于据 实征税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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