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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12号颁布时间:2005-03-24

     2005年3月24日 长府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的管理,确保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类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吸引区级政 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创新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 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 创新基金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风险投入等,以无 偿资助为主;资本金风险投入可享受该项目的效益分红,且可转让股权。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 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 应用和其他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项目和有自主知识产 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科 技创新项目。承担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30%;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规模化生产的中小企业, 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 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业绩良好;   (三)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五)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第九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第十条 创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规定分别用语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 项目:   (一)对具有一定水平、基础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 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对其已借到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 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对科研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 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有等额的自有 匹配资金可给予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 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采 取风险资本金投入方给予支持,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风险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一般不 超过接受投入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20%,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智能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领导人组成的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创新基金。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一)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并予公布;   (二)批准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四)审议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 的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评审中小企业要求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和这些企业,提出 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建议安排;负责受理所属中小企业要求对技术创 新项目给予支持的申请,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向基 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这些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并 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会同市科技局分批下达;负责对全市创新基金支持的 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拨付创新基金,并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要求对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签 具推荐意见;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应由有关银行签具承贷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的资格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真实性进行 认真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签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中小企业申请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 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 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签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将经过评审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编入创新基金 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草案,在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基金管理领导 小组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技术创新项目和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评审等工作费用,实行 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在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月或季检查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 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应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这些项目的情况按月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计划即使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付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 业,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严防故意挪用创新基金,并将创新基金用于股票、期货、 房地产投机。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决算包括年度决算和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年度决算由承担 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作出,报市财政局审核;技术创新项目 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作出,报市 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 经费进行调整,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决算,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基金管理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 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在项目执行中 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 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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