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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长府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为了保障国企改革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法 律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全市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企改革工作是一场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涉及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 会、企业与职工、新旧企业之间经济、民事和行政等诸多复杂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与 确认。因此,国企改革审批部门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律师的法 律服务作用,依法操作,以确保改制重组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最 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法律风险,降低改革成本,减轻社会稳定的压力。 二、律师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的下列环节,应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意见: (一)国企改制重组方案的制定; (二)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中的法律和政策适用; (三)产权改制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受让方提供的财产担保能 力的确认; (四)涉及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适用; (五)股权设置、股份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债转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六)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原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及相关 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七)债权债务的清理方式和清结方案的制定; (八)国有资产拍卖、招投标方案或协议转让方案的制定; (九)企业无形资产的确定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方面的法律 适用; (十)企业担保和债务纠纷处理; (十一)企业破产方案的拟定; (十二)新企业出资协议书的拟定、公司章程的制定; (十三)新公司的登记、资产过户、土地流转等方面的问题。 三、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的下列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拟提请决定或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二)拟提请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参与的资产重组行为; (三)拟提请审核批准的新设立公司的国有股管理方案; (四)拟提请审核批准的国有股股权转让行为; (五)拟提请审核批准的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行为 (六)国企改制审批部门认为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行为。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律师事务所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负责。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签名并 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五、积极组织律师为国企改制重组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推荐政策水平高、 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服务经验丰富、管理先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长春 司法网和长春律师网向社会发布全市律师事务所公告及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供各企 业从中择优选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与本所以往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 系的,应主动回避或解除相关的委托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国企改制重组法律事务的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于特 别困难的企业要缓收或免收。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服务一律不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办理国企改制重组法律事务要实行优先服务和优质服务,实现政 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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