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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3号颁布时间:2004-03-16

     2004年3月16日 吉政办发[2004]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 文化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 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 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 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我省二次创业的宏伟 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 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烟草专卖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如下实 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认定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 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安置期间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有 关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 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关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 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 安置保障资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财政 拨款应于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照《吉 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 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经 政府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 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七)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 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 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 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 “一站式”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九)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 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 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 经济补助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 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 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   四、关于享受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 本”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优先录取。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 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和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 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给予 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五、关于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 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 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 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4.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烟草部门收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六、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五)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 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 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六)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 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 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 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 的企业。   (十九)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 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 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关于贷款和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 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 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一)城镇退役士兵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 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随其落城镇户口。   城镇退役士兵易地到地级以上城市(长春、吉林两市除外)自谋职业,在当地有 本人住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 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 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各项政策优惠,对于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 会稳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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