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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财预[2002]2145号
颁布时间:2002-12-12
2002年12月12日 吉财预[2002]214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最近,部分市县就股份制、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划分问题来 电向省询问,请省予以明确。为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根据 《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股份制、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划分问题。中央 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包括滞 纳金、罚款收入,下同)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收入,上缴省财政;中央所属企事业 单位与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作 为市州收入,缴入市州财政;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合资、合 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州按5:5比例分享,分别上缴省财政和市 州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缴库问题。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按《关 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2]1077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上述企业2002年1月1日起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本通知规定 不一致的,由税务和国库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年底前抓紧办理调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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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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