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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法[2002]1956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吉财法[2002]195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 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规范操 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实行 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库:   (一)中央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 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它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我 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款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 件由专员办留存),经专员办按企业隶属关系会同省、市州(县、市、区发生的所得 税退库由市州统一办理)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 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二、除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外,其它需要退还的所得税退库程序按《吉林省人 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迟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号)规定执行,国税部门应将所得税退库情况向同级财政 部门通报。   三、各市州财政、税务部门应就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所得税(不包括2001年 预缴,在2002年清算的应退多缴的税款)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分别上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凡应退未退税款,应按吉政办发[2002]2号规定的程序于 2002年12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 退库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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