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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吉政函[2002]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 1.64元/小时; ?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元/小时。 ?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 月30日。 ?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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