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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交通厅等关于进一步抓好非公有经济组织扩面参保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发[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吉劳社发[200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 监察局、工商局、地税局、旅游局、乡企局、工会、社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整 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现就组织开展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经济组织参保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参保结构过分单一。2000年公有制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占全省保费总额的96%,非公有经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占4%。随着经济结构的 调整,国有企业大量人员下岗分流,缴费工资总额越来越少,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数 越来越多,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一种加快的趋势。这就使靠单一公有制企业支撑的 保费收缴体系变的更为脆弱。同时我省非公有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 占比重不断增大,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增加,这为我们搞好非公有经济组织的扩面参保 工作打下了比较好的经济基础。抓好这一领域的扩面参保工作,既可以解除这部分从 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可以确保基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险 制度,推动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我们必 须下决心实现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由公有经济领域向非公有经济领域转移,通过 非公有经济组织和人员的最大化参保来调整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二、采取措施,将非公有经济组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省政府第14次全体会议精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扩面工作的着眼点是新建 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制为企业管理的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和各涉保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 力争将非公有经济组织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拒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公有经济组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其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处罚。   2、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社会保险公司做好全省出租车 车主、货运车主的参保工作。   3、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公司提供的情况,对拒不参保的车主,应依 法不予进行车辆年检,并吊扣行车营运执照。   4、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在非公有经济组织办理资质年检时,必须持有参保登记缴 费手续,对拒不参保的非公有经济建筑部门,不予办理资质年检手续。   5、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在非公有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要督促其 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级税务部门在非公有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或领购税务票据以及进行纳税 检查时。要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7、各级经贸委在审批公有经济组织改为非公有经济组织时,要督促做好续保工 作,保证公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在改制中不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否则不予批准。   8、省旅游管理局对星级宾馆评定时,要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9、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的参保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乡镇企业要及 时参保,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参保情况,对不参保的企业法定 代表人、总会计师不批准晋级、评选先进和对其奖励。   10、各级工会在非公有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时。必须经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确认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方可审批否则不予批准。   三、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努力做好非公有经济组织参保工作   在非公有经济组织中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是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非公有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 重要内容。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有关监察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职能 部门在这项工作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公司要定期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公有 经济组织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劳动监察。   3、社会保险公司要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非公有经济组织参保情况,有条件的市 县可在交通、建设、工商、地税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参保缴费窗口,共同做好非 公有经济组织的参保缴费工作。   4、各级劳动、社保公司和涉保行政职能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积极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共同把非公有经济组织 参保工作做细做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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