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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肥力高”的通知
吉农肥联字[1999]139号
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吉农肥联字[1999]13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近两年,我省四家企业从北京肥力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技术,在我省大量生 产和销售肥力高微生物菌剂,并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肆宣传肥力高的所谓增产增收效 果。为加强对我省肥料生产、流通秩序的管理,净化肥料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就禁止生产和销售肥力高菌剂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肥力高菌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 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产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土 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生产、 销售和使用。肥力高生物菌剂没有经国家农业部检验登记,不得在我省生产、销售和 使用。如果以后农业部对该产品检验登记或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全部封存肥力高菌剂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1993]第3 73号文件指出:“对经销未登记(含分装登记)和公告的肥料、农药产品的,由省 级以上的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法进行封存,责令追回、没收产品及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这一 规定,在我省生产、销售的肥力高菌剂产品要立即全部封存。 三、禁止推广使用肥力高菌剂产品。肥力高生物菌剂产品中的固氮菌为“肺炎克 氏杆菌”,肥力高生产企业至今没有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该菌的非病源鉴定资料。另 据农业和医疗部门的专家确认,该菌为“条件致病菌”,在一定的条件下可造成人、 畜感病。因此,禁止肥力高生物菌剂在我省的推广使用。 四、停止肥力高菌剂产品的一切违法宣传活动。肥力高生产企业在促销宣传中采 取多种形式误导农民,使农民误认为肥力高生物菌剂产品可以代替化肥,这种虚假表 示和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级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的要求,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禁止肥力高菌剂产品在我省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一切肥力高菌剂产品虚假的宣传促销活动,封存肥力高菌剂产品,已流人到市场 的肥力高菌剂产品也要就地封存,不得销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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