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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吉工商合字[1999]第150号
颁布时间:1999-10-05
1999年10月5日 吉工商合字[1999]第150号 各市、州、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 法》和国家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具体意见》,对全 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具体意见; 2.关于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 附件:全省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具体意见 按照国家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规范我省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与分发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新颁布的),由省局指定印 制企业,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做 好发放管理工作。 2.其它带有行业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制定机关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编号,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 3.对于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审查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到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制的合同文本只 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二、收费标准 当事人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合 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全省统一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 [1999]11号文件核发的标准执行。工本费的收支按规定纳入规费管理,并开 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三、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 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实施加强监查、如发现违现行 为,可依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1990]4号令)进行 处罚。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保证提供企业所需示范文本,各地购置示范文本要提前1个 月向省局合同分局报请预算,并列清所需的种类、数量,购置所需的费用,由各级局 财务部门支付列支。 六、本意见中未说明到的事项,均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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