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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工商财字[1999]第173号 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吉工商财字[1999]第173号 各市、州、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要求,省工商局对全省工商行 政管理系统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为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 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界定依据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2.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800元);   3.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条 固定资产种类划分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职工宿舍,以及房屋不可分割的 各种设施,如水暖、电器、通讯、锅炉、电梯等设备。   2.交通运输工具。指用于载人和运货的各种机动车、畜力车、手推车等,交通 运输的附属装置设备也属固定资产。   3.专用设备。指计算机、电传机、复印机、打字机、空调机及电子、通讯、电 器、监管检测设备等。   4.一般设备用具。如炊事用具、医疗器械、照像机、收录机、电视机、音响设 备及其它设备用具等。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新调入、新安装、新改建、 新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租借出的固定资产,是指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指暂时不需用或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和固定资产原值确定方法   1.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确定的 价值作为原值计价。已经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评估价值作为原 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计算原值。   2.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购 建成本作为原值计价。   3.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费作 为原值计价。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 费等作为原值计价。   5.固定资产盘盈,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固定资产盘亏,凭批准报损的固 定资产应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管理   1.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管理权限提出预算,逐级报批,经省工商局审定后按预 算购置。   2.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要列入省级社会发展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各级工商局基建预算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3.购置各种机动车辆、录像音响设备、空气调节器、移动电话(含寻呼机), 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放大机等专控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 批后购置。   4.机动车辆,有关监管检测设施,大型现代化办公设备,由省局实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1.购入或调入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填制购置、领用、入库单, 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财务报销等手续。   2.财务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3日内入机关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3.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水电安装线路等重要资料由房产管 理部门保管。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级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和残值 变价,财务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2.对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作报废处理,需经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 (如汽车、房屋、建筑物等)。   3.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至损而无 法修复的,经批准作报废处理。   4.固定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留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理权限   1.盘盈、盘亏、灾害、发生余缺,每笔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 元)以内的,由县(市)工商局负责人核准,并报市、州局备案;每笔金额在100 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由市(州)工商局批准,并上报 省工商局备案;每笔在50000元以上的报省工商局核批。   2.变卖、报废和调拨,每笔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 由县(市)工商局负责人核批,并报市、州局备案;每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内的(含100000元),报市(州)工商局核批,并报省工商 局备案;每笔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报省工商局核批。   3.房屋建筑物的变卖、拆迁、报废处理,不论价值大小,统一由上级工商局审 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1.各级工商局事务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 记、保管、调配、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2.各级工商局财务科(处)为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并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 理实施监督。   3.各级局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库存固定资 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领用或调整。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 手续。对保管、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做出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财产遗 失、损坏、被盗等责任人员根据情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各级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 到帐物、帐卡相符。发生固定资产余缺时,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余缺报告, 逐级上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5.机构发生变化,合并或撤销,其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盘点,核实帐物, 编造资产清册。   6.各市、县局每年要编报《固定资产统计表》随财务报表一并报送省工商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市(州)、县(市、区)局 (分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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