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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吉民事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4-12
1999年4月12日 吉民事发[1999]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婚姻介绍机构在我省各地相继成 立,数量逐年增加,有利地推动了我省婚姻介绍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婚姻介绍机构 长期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导致了婚姻介绍活动的无序状态,给社会及家庭的稳定带来 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保障婚姻介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1999年2月1日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 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婚姻介绍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民政部门是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有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的职责。各地现已成立及待申 请成立的婚姻介绍机构(包括个人、单位成立的中介机构业务中含“婚姻咨询、介 绍”内容的)均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4]104号)文件要求,报请省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凭“吉林省婚 姻介绍许可证”,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设立婚姻介绍机构的条件及申报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 必须具备《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要有固定 的介绍场所,包括齐全的办公设施,尤其是个人设立婚姻介绍机构,不得以家庭为办 公场所,体现婚姻介绍的严肃性;二是要具有健全的组织章程,说明设立婚姻介绍机 构的目的、任务及宗旨,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明用语等工作制度上墙;三是 至少配备2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向所在县 (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民 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 可收费。 三、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规范。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费 标准经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合理、征婚人自愿的原则审核批准,并在显著位置 明码标价,不准乱收费;公开介绍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不得利用新闻 媒介作虚假广告,禁止搞虚假介绍,严格禁止欺骗当事人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严禁从 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档案材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婚姻介绍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婚姻法律、法规,把婚姻介绍机构办成社会文明窗 口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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