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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资政字[1999]第287号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吉林资政字[1999]第287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 森林经营局,长白山、三湖保护局,蛟河实验林场:   我省是全国重点木材生产基地。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林业、工 商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 成绩。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盲目发展、疏于管理、收购 盗伐林木经营(加工)问题比较突出。根据全省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电视电 话会议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政府 决定从9月下旬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 理整顿。为切实整顿好木材经营(加工)秩序,现将《全省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 工)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1998]38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改 善生态环境、发展市场经济的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有关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 各项规定为依据,以清理整顿林区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滥砍盗伐 和私收滥购林木的违 法行为,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实现全省木材经营(加 工)单位数量及布局的合理与科学。   二、清理整顿原则   (一)经营(加工)木材单位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 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二)木材来源必须清楚,非木材生产单位及个人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有 合法的木材来源证据及供货合同;   (三)具有与其经营(加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   (五)有与其生产经营(加工)木材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技术人员;   (六)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 定;   (七)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状况,坚持科学布局原则, 避免盲目发展和过量消耗森林资源。自然屯一般不允许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厂点, 对乡(镇)、村要从严控制。   三、实施步骤   按照省政府要求:清理整顿工作从9月下旬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县 (市、区)及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都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 工)单位逐个进行清理整顿。10月底前,各县(市、区)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要 把清理整顿结果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业局径报省林业厅。市 (州)要对县(市、区)清理整顿后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抽检,抽检面不少 于50%。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1月底前结束,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检结果报省林 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 合,部门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清理整顿队伍,负责本辖区内木材经 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工作要落实责任,不走过场。对清理整顿不彻底的,不予验收。 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通报全省。   (三)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已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依照本方案 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条件者要予以取缔;对无证经营和私收滥购乱砍盗伐木材等 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凡不符合木材经营(加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今后,要 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 工)许可证,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对木材运输实行木材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申报、登 记制度。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能够主动自觉到当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及时予以登记。今后, 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经营(加工)单位(个人),一律不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各 级林业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规范签发。对不按规定签 发运输证及出省运输介绍信的,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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