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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填报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工商法字[1999]第43号颁布时间:1999-04-06

     1999年4月6日 吉工商法字[1999]第43号 各市、州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工商办字[1998]第211号文件的要求,就做好行政处 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情况统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各级工商局法制机构需要填报的统计表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省政 府法制局要求填报的,即,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统计表和行政应诉统计表。 另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要求填报的,即,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 况统计表。后一方面的统计表是首次纳入国家局统计表制度之中。上述两方面统计表, 前一方面的三份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制度,后一方面的统计表实行年报制。   二、两方面报表原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翌年的1月10日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半年报表时间提前至6月底前,年终报表时间提前至当年的12 月底前。   三、鉴于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申几点要求,一是各级必须严守上报时 间,不得拖延。二是要按照表格所列项目完整、准确填写,纵横向数字要符合逻辑关 系。三是要健全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分工、质量标准,以及责任,确定专人填报,经 填报机构负责人认真复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四是每年规定上 报时限到期后,省局将对统计报表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报表目录 表号 报表名称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复议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 年报 省、自治区、 年报; 1表 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直辖市工商 翌年1月10日前   行政管理局   二、统计范围   1、本表的资料来源:案件档案。   2、本表主要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填报年度内所处理 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和听证案件 的基本情况。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行政处罚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立案程序,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制裁决 定的案件。   2、行政复议案件: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予以裁决 的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直接或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参加诉讼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指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依法作出的是否予以 赔偿及如何赔偿决定的案件。   5、听证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 听证的案件。   6、核审件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根据《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横向核审的案 件数。   7、不予受理:指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有关 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作出的不接受该复议申请的裁决;或经赔偿案件审理机构依法 《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作出的不接受赔偿申请的 裁决。   8、维持:指复议机关全部肯定原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全部肯 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机关经听证全部肯定办案机构的行政处 罚建议。   9、变更: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判决改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听证改变了办案机构认定 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建议。   10、撤销:指复议机关依法取消了原处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判决 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听证撤销了办案机 构的行政处罚建议。   11、撤回复议申请:指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复议申 请人撤回了自己的复议请求。   12、限期履行职责:指人民法院判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某 项具体行政行为。   13、撤诉:指人民法院在结案前,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终止 诉讼程序的裁定。   14、未结:指截止到年末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审判结论的案件。   15、其他:指上述7、8、9、10、11、12、13、14之外的情况。   16、本表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凡经二审人民法院裁决的,按二审人民法院 的审判结论填报。   17、予以赔偿: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 人造成实际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返还财物、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或予 以一定金钱赔偿等决定的案件。   18、赔偿金额: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   19、属听证范围的案件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 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听证条件,当事人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数。   20、实际举行听证案件:指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实际举行听证的案件数。   21、省局:指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22、市局:指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地级市及地区行政分署,计划单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3、县局:指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县、县级市、城区等工商行政管理 局。   24、表内平衡关系:   横向:1=2+3+4   纵向:01》=02   03=04+05+06+07+08+09+10   11=12+13+14+15+16+17+18   19=20+21+22   24》=25,25=26+27+28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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