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四平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平市政府令第44号颁布时间:1993-09-21

     1993年9月21日 四平市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强劳务市场的建 设和管理,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劳动部《职 业介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和各 类求职人员。   第三条 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力供求双方 交流劳务信息,洽谈劳务力务,从事劳动力交流的场所,通过劳务市场机制的调节, 宏观调控城乡劳动力的流向与流量,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以实现劳 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 劳务市场开发职业介绍工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求教法 律、法规、规章进行,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具体负责劳务市场和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从事专业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是:   (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章程;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工作设施;   (五)有与专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第七条 劳动部门要对自发劳务市场进行统一规划,规定其交流业务的场所,公 安、工商、城建等部门要予以配合,共同管理好劳务市场。   第八条 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内容和范围:   (一)对待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   (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情况和信息,并按照用工需要择优推荐合格的 劳动力;   (三)为城乡各类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职业咨询和介绍就业;   (四)为城镇居民家庭介绍服务人员,提供各类家庭用工;   (五)为在职职工的合理流动提供住处服务,开展职工余缺交流;   (六)为就业训练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信息,组织提供需要培训的劳动力资源;   (七)开展临时用工介绍,组织提供各种临时用工人员;   (八)为用人单位招聘退(离)休人员和退(离)休人员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九)收集和提供境外用工信息,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业务员;   (十)办理各种用工所需手续;   (十一)负责用工单位和各类求职人员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仲裁工作。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服务范围只限本企 业、本系统内部,开展企业内部或系统内的职工余缺交流。开展劳务输出输入业务, 须到劳务市场办理各种用工所需手续。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加强对社会各类劳务市场交流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劳动部门批准的 业务范围内工作,其职业介绍和交流过程中所需各种用工手续由劳务市场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招用工人时,由招工单位向劳务市 场提出招工条件、招收工种(专业)、男女比例、工资福利及录取办法等有关问题, 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到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家庭服务用工,须持职工所在单位介绍信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证明到市劳务市场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外省市到我市招用城乡劳动力,用工单位须持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介 绍信,通过劳务市场组织招收。   第十四条 外省市到我市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的单位,须持当地建筑部门资格 审查手续、营业执照,经市建委资格审查后,凭施工企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资金簿, 到劳务市场办理劳务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就业前职业技术和社会实用 技能培训班,须到劳务市场培训部进行登记、就业培训部门进行办学条件和资格审查, 具备办学条件的予以办班。   第十六条 各类求职人员须到劳务市场进行求职登记。   (一)城镇待业青年。凡年龄在十六至二十八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入上 级学校而需求就业的初、高中(含技校、职高)毕业生,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毕 业证办理《求职登记》。   (二)社会闲散劳动力。凡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男五十、女四十五周岁以下 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劳动力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技术等级证,办理临时 工人劳动手册。   (三)待业职工。符合我国待业保险救济对象,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待业职 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待业职工手册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四)企业富余职工。企业优化组合下岗人员,需要流动或询求第二职业的在职 职工须持单位介绍信,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五)退(离)休人员。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再就业人 员须持本人退(离)休证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六)进入我市的外省市符合劳动年龄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当地乡以上政 府介绍信办理《劳务许可证》。   (七)要求勤工俭学的大中专学生须持所在学校证明,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剩余劳动力。凡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女四十五周以下,具有 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须到当地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进城务工和需持当 地乡镇以上就业服务部门证明方可进入劳务市场求职。   第十八条 劳务市场从事的一切交流活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 劳动工作政策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在劳务市场招用工人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求职者享有充 分的择业自主权。   第二十条 企业到劳务市场招用工人,必须支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 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直接到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用工单 位与求职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动全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时间和报酬等, 并到劳务市场经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经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续 订劳动合同,应提交本人档案或原定劳动同书,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职工(包括合 同制工人,临时工)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人员,可 打破所有制界限和人员身份界限,通过劳务市场相互流动,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合并 计算为保龄。劳务市场接受委托保管招聘、待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劳动部门开办的综合性劳务市场要逐步健全服务体系与服务功能, 实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待业职工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等 "一条龙"办公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职业介绍服务费由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缴纳。具体收费办法、标准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取 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劳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四政 发[1987]66号)同时废止。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