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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07年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沈社办发[2007]3号
颁布时间:2007-04-14
为做好2007年我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精神,根据省、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确保2007年我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2007年省政府给沈阳市下达工伤保险扩面指标为117.6万人,其中:农民工13万人。要完成这一指标需新增参保人数18.4万人,任务十分繁重。各区、县(市)政府及经办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落实。
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我市今年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在沈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对特殊工种、企业的临时用工、外地在沈务工人员也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目标
1、各区、县(市)按市政府下达的参保指标,工伤保险农民工新参保且缴费人数必保完成13万人。
2、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必保完成新参保且缴费人数5.4万人。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沈阳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由沈阳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调度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区、县(市)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其他新参保扩面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负责。
2、各区、县(市)政府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承担的指标要认真组织落实,各分中心在完成自身承担指标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的扩面工作。
3、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扩面指标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并签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目标责任状;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要继续同各分中心签定扩面目标责任状,全面完成扩面指标。
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伤保险稽查。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扩面工作的重点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查的工作重点,充实力量,加大监察力度,对未参保和没有为农民工、临时工参保的企业,要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督促其参保,推进扩面工作。
5、形成联动机制,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安全监督、建委、地税、财政、工会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调度、监察,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与其他险种同步检查、同步调度、同步推进。
6、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利用多种形式,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劳动和社保网站、12333咨询热线,集中宣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重大意义;二是今年上半年由劳动、工会、安全、建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一次较大型的工伤保险宣传日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三是印制发放宣传单、设置监督举报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宣传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等。在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发放。
7、搞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力争在4月底完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联合组织。培训重点是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经办程序等。
四、工作职责
1、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农民工扩面工作,在企业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基本信息管理、参保人数统计、缴费查询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事环节,建立方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核定工资手册、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外来劳动力招工手续等有利条件,督促用人单位为企业农民工和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保、缴费方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年审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没有参保或没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一次核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推进高风险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进行核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推进高风险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39号)文件精神,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税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养老保险费申报,对于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暂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养老保险分中心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以只征或先征工伤保险费。对高风险企业(煤矿、采矿业、建筑、烟花爆竹、石油、化工等)要优先保证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渠道畅通,建立高效、便捷的缴费途径,方便其缴费。税务部门对未全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及缴费工资额计算核准税前列支人数。基金监督部门对欠费企业和未缴费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要加大监察力度。
6、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仲裁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维护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在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时,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主要内容。对已签完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并负责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工作考核
由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进行考核。
1、准确统计参保人数。凡各区、县(市)扩面新增的参保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经办部门提供参保通知单,由企业向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同时填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信息表》,并提供Excel表格软盘,参保且缴费后计算参保人数。
2、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月报表制度。从5月份开始,每次月10日前各区、县(市)和经办机构,将扩面进展情况上报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扩面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4、10月份对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上级部门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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