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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等关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农发[2006]38号
颁布时间:2006-09-12
各市农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水利(务)局、林业局、水产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商业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动监局、农电局、农垦局、供销社、农发行、农村信用联合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和原则
(1)加快发展步伐。到2010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达到4500个,覆盖90%以上乡镇;加入组织的农户达到21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300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平均净资产要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省以上示范组织净资产要达到50万元以上;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
(2)提高发展水平。积极培育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省、市、县三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体系,全省实现规范化农民专业降作经济组织达到60%以上,其中省级示范组织在500个以上。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之路;重点培育100个以上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知名农产品品牌30个以上;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面积占成员承包土地面积的20%以上。
(3)增强服务能力。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整体规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达到中上游位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种服务,对农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初步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成员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年人均纯收入要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开展农民培训在200万人次以上。
(4)坚持五项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坚持自愿合作,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坚持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坚持对内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为成员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利益共享,鼓励按交易额为成员返利。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措施
(5)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示范。从2006年起,省财政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轻济组织的资金投入,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扶持省级示范组织的发展。“十一五”期间,省重点培育500家示范组织。各市、县也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和确定相应的示范组织,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组织建设体系。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斗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
(6)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剧朱件的,应优先予以扶持。
(7)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产品知名品牌。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集体商标、名牌产品评定及著名商标评定工作。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8)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
(9)充分利用目前的各项支农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各级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
(10)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等手续,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
(1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13)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可根据经营需要,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关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简化手续,办理注册登记时,除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收费外,其他收收费实行免收政策。
(14)完善用地、用电利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在原有车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一型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15)完善农产品经营优惠政策。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省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16)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整合、壮大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规模经营和服务优势。鼓励城市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对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三、加强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17)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议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要求,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来抓。要努力营造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的发展。
(18)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与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要积极开展优秀农民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评定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19)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免费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20)各级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事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交通厅、省商业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动监局、省农电局、省农垦局、省供销社、省农发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等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农委牵头,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沟通和协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各级都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统筹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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