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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辽财县[2005]67号
颁布时间:2006-08-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40个县招商引资大项目的奖励。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县乡财源建设,调动县(市)政府招商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40个县(市)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入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所称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经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县(市)招商引资项目,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做大做强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全面提升第一产业"的发展思路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主三化"的方针,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确定县(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度。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和县域支柱产业的骨干项目,向大项目、重点项目倾斜,不搞平均分配,体现鼓励先进的财政政策导向。
(四)追求效益和鼓励就业的原则。优先支持对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拉动作用大、对本地区经济有支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安置就业和再就业岗位较多的龙头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五)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重点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优先支持、鼓励的行业和产业,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项目,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对县级从省外引进的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单位项目引资额(为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美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的100%为基数计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增加税源、增加就业岗位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实行分档考核奖励办法。
单位项目引资额的奖励起点为10万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每个县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引资额在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引资额在4000万元--6000万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引资额6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单位项目引资额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八条 县(市)财政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具体负责所辖县奖励项目的引资人、引资额及项目投产运营等情况的考核认定工作,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以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报告。
2.引资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引资人的确定证明。
3.验资报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会计事务所确认出具)和有关资信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5.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和代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8.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等。
第九条 县(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查确认后并提交"县(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报所在市财政部门考核认定。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考核认定后的所辖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最终确认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对40个县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以外的其它开支。各县财政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的有关资料,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检查监督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写出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省、市财政将定期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5年至2007年。
第十二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对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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