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3日 辽财综[2005]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省委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
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9号)、《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4]87号)精神,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全省专
门面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全省专门面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 21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9项,政府性基金2项(详
见《全省专门面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取消机动
车辆管理费、肇事机动车辆保管费。
二、全省专门面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一律以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项目目
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并向省财政厅、物价局举报。其它
部分涉及车辆和涉及驾驶人员个人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如工商管理收费、节能监测
收费、驾驶人员考试收费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要在省公布项目的范围内,公布本地区专门面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坚决取消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
区,可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
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
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将明令取消的项目变换名称后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行
政手段强行(制)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违者一律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全省专门面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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