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综[2003]559号
颁布时间:2003-10-09
2003年10月9日 辽财综[2003]559号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 106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复函》(辽财 综函[2002]416号)、《关于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 发[2003]17号)规定,现将收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 凡经公安机关审批和备案的印章,即制作质量达到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标准》规定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财 务负责人名章等,每枚印章一次性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80元。 二、收缴方式 在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该项收费暂由省统 一管理。各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点在核查用户单位经公安机关审批的印章准刻手续后, 在收取印章制作费的同时收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辽宁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并将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入存入省公安厅在当地银行开 设的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专用帐户中,每半月(每月15日和30日)据实将所收取 的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转至省公安厅指定帐户。 开户行:皇姑建行崇宁分理处 帐 号:466-2261001380 收款单位:辽宁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 省公安厅按规定比例及时将省级收入部分上缴省财政厅,并逐月将属于市级收入 部分返拨市级公安机关。 三、收费票据管理 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辽宁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统一收费》,该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代收印章防伪网络 登记费的各市印章刻制企业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用户提取印章时交给承接点的缴款 凭证;第四联为用户制作印章的报销凭证。收费票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执行。各 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承接点都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发放、领取、 使用、保管、记帐等工作。各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印章制作的情况每月 向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报送收据领用计划并领取收费票据,发放给各县(市) 区的印章承接点,每月收回各承接点已使用的收据(以用完的收据本数为准),核对 后在下次领用收费票据时交给省公安厅印章制作管理中心。各印章承接点要对收据领 取和使用据实登记《票据管理台帐》,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收费票据使用时开错或 作废时四联必须齐全,按月将使用完的收据上缴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办公室。 四、资金用途 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使用,其分配比例为市、县两 级60%,省级40%,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市级自定。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管理按 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 知》(辽政办发[2002]10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 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主要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管 理费用。 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挪用。各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办公 室必须按月报送《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支情况报表》(另发)。省公安厅将会同省 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的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照规 定使用的单位,将要停止该地区的印章制作,同时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
上一篇: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