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辽民族发[1998]60号
颁布时间:1998-11-04
1998年11月4日 辽民族发[1998]60号 有关市民(宗)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民(经)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 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 要体现。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的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的服 务宗旨,认真淮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少数民族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努力满足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附件:
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 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
上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