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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辽民族发[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1-04

     1998年11月4日 辽民族发[1998]60号 有关市民(宗)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民(经)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 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 要体现。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的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的服 务宗旨,认真淮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少数民族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努力满足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附件: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 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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