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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

辽经贸企改[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2-18

     2003年2月18日 辽经贸企改[2003]32号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要求,为推进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构调整、主辅分离和重组改制,充分利用非主业资 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扩大再就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 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工作。   二、分流改制要求   1、分离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 辅业部门,都要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对少数暂时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分离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 负盈亏。   2、分离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 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分离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 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 行为。   3、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分离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 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 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4、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原主体企业要做好分离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 债务。分离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 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离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后,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 关手续;分离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 还。   5、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分离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 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分离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 劳动合同。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应在分离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对分流 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 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 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 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依法缴 纳各项费用。     6、妥善处理职工内债。分离企业时,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入股、签定还款协 议等方式,积极偿还落实拖欠职工各种债务。   三、扶持政策   (一)对以下“三类资产”和安置的富余人员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 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 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1、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 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分离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二)辅业分离过程的扶持政策   1、辅助部门在进行分离过程中,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及拖欠职工内债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可按程序报批冲减国有资 本。   2、分离企业以国有净资产额度为限,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如不足应由原主 体企业予以补足,如剩余可向分离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 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分离企业。   3、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体现“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个人出资受让国有资产且数额较大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受让金可分期支 付。   4、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分离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 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 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 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九号令)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 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 用手续。   5、分离企业改制后,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2]76号)办理。   (三)分离后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 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申报程序   (一)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企业按以下程序执行   1、省、市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指导企业拟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 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   2、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分离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按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   3、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由其主管部门报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批复。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改 制分流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报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复。同时,对口 上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意见。   4、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依据批复文件,组织企业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 辅助部门改制分流完成后,由省、市经贸委组织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验收,并分 别就利用“三类资产”、产权多元化和安置富余人员比例及规范劳动关系和接续各项 保险等情况出具认定证明。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离企业依据上述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指导、组织、 协调,督促检查改制分流方案的执行与落实。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政府要及时帮助将分离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 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 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3、各级政府和经贸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 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 档案移交、保险接续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 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4、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 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 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5、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 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 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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