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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非典”影响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政发[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6-09

     2003年6月9日 沈政发[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降低“非典”影响 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降低“非典”影响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降低“非典”疫情对我市部分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 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防治“非典”期 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特殊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按照市政府通告要求,在预防非典期间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馆、组织 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 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业户,税收减 按现行征收定额的75%征收;对实行“以票管税”税收征管的饮食、旅店业,按实 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减按现行税收征收定额的50%征收。   (五)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在防治“非典”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 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 对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 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 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 得税。   (八)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含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十)对在防治“非典”期间,生产经营直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个 别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 适当的地方税收减免照顾。   防治“非典”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 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违者将依法严厉查处。   上述政策实施的期限为: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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