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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35号
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辽政办发[200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 〔1999〕92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的“乱办、乱管、 乱执业”等突出问题,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 其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 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 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达到以下目标:第 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 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 着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 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 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 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 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 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 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脱钩改制,任何部门不得举办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暂缓审批成立 经济鉴证类社会关系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紧急通知》(国清字〔2000〕4号), 各地区、各部门自2 000年4月27日后一律停止审批成立新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和行业管理组织,停止相应的资格认定。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根据国办发〔1999〕92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时限要求,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步 骤实施,并力争200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第一步,2000年7月底前完成调查、清理和统计工作,然后进行分类处理。凡依 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健全、动作规范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 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办 法由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步,经过清理后,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 2000年9月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 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全国”、 “中华”、“中国”、“辽宁省”字样。 第三步,2000年10月底前,全面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 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清理整顿 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郭廷标 副省长 副组长 鲁 昕 省财政厅厅长 成 刚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树森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 王金笛 省计委副主任 张小普 省经贸委副主任 金国生 省监察厅副厅长 周志敏 省民政厅副厅长 高茂新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立达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玉文 省地税局副局长 郎业丕 省建设厅副厅长 赵希伟 省物价局副局长 李铁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卞富学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 任 成 刚(兼) 副主任 何新川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齐永陶 省政府研究室处长 姜兴文 省政府法制办处长 各级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 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通 力合作,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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