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2号
颁布时间:2000-11-06
2000年11月6日 辽政办发[20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动员全社会 力量,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入手,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并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 面不断扩大,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全省仍有部分符合参 保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目标要求和全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进一步依法扩大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面的范围 1.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营农场另行研究)。 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 3.能正常经营并有缴费能力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能正常经营并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以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了人寿保险公 司经办的养老保险,尚未移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集体企业。 上述未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已参保单位中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职工(从业 人员),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应依法参保。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扩面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扩面工作。 二、扩面的有关政策 1.新参保企业缴费办法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原则上从申报当月起按规定缴费,社保机构 从企业缴费之月起为其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按老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退休费,并执行当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政策;参保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参 保前企业欠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企业负责补发。 2.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问题 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均应按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回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可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 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可办理 退休手续。 3.参加寿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移交问题 按当地政府规定曾参加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 且没有间断缴费的,应整体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保机构接收当月起,企业 和职工缴费办法及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和发放按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对已将保费抽回的人员,视为未参保。但如能将抽回的保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全额补缴,可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未补缴抽回的保费,且又停产多年、无力缴 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间断(含抽回保费后的间断时间)缴费的,原则上应予以补缴,具体补缴办法按 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在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 出现一个新的局面。 (3)
上一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认真做好当前教育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