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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布告
颁布时间:1984-05-09
1984年5月9日 富民强国是党和政府一项根本政策。大批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为广大农民走上 富裕道路树立了榜样,对发展商品生产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切实保护专业户的合法 权益,加速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特布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专业户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 专业户承包生产资料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劳动成果支配权、政治上民主权和人身财 产不受侵犯权,使他们放开手脚,大胆发展商品生产。 二、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延至十五年以上。允许和 鼓励土地转让承包,使土地逐步向粮食专业户及其他种植专业户集中。转包时,由双 方商定期限和条件,签订协议,报村备案,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制订保护土地投资 办法,鼓励承包大户和种植能手向土地投资。 三、支持和鼓励农民按照统一规划,积极开发利用荒山、荒滩、荒沟、荒原、水 面,自办或联办家庭农场、林场、牧场、鱼场、蚕场、果园、苗圃等。承包经营的, 承包期可延长到三十至五十年;自营的,使用权长期不变。不论承包或自营,都允许 继承和有偿转让。 四、支持和鼓励农民自办或联办工厂、作坊;允许农民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资 源的前提下,开发小矿藏、兴办小煤窑、小建材、小水电等,谁办谁受益。 五、允许和鼓励农民从事商业和运输业。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商品外,农民都 可经营,可以专业经营,也可以兼营,可以经营零售,也可经营批发。允许农民购置 机动车船,从事长途贩运,也可以用规定的交通工具从事客运。在牌照发放、货源提 供、燃料供应、路站使用等方面要与国营和集体的商业、运输业一视同仁。 六、支持和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办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旅游业和文化、卫生、教育等一切利于生产、有益社会的各种企事业。城镇有关部门 要在营业执照和场地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鼓励农民集资办各种企事业、兴建仓库、冷库、货场、车站、码头、桥梁、 路等设施,谁办谁受益。提倡城市集体和个人向农村投资,准许股金分红。允许民间 借贷,利润可略高于银行和信用社贷款。 八、允许农民自主招聘人才。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到农村帮助农民兴办企事业; 在职技术人员、工人、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离职或停薪留职到农村传播技术和 管理经验,或搞承包经营。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允许农村集体和个人请帮工、带学徒。从事开发性建设和劳动密集型行业, 帮工人数可适当放宽。帮工、学徒期限和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合理议定。 十、各级计划、农林、工交、财贸、科技、文教等部门,要适应农村商品生产的 新形势,从计划安排、信息提供、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投资、 贷款、税收、工商管理、运输、仓储等方面,大力扶持专业户正当经营。不准歧视刁 难、层层设卡、多方限制。 十一、保护并尊重专业户的劳动所得,不准巧立名目乱行摊派,不准平调财物, 不准借款不还,不准借机“揩油”、“吃大户”,不准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在 农民兴办的企事业中入“好汉股”和安插人员。 十二、切实保护专业户人身财产安全。凡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都 有权申诉、控告,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敲诈勒索、偷 盗、抢劫、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 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 十三、宣传和表彰专业户勤劳致富的先进事迹。对善于做工、经商、种田、搞多 种经营而致富的农民,可分别由市(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勤劳 致富光荣证书”。对有突出贡献的,可选为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 十四、专业户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按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有关部门的正常 管理,从事正当经营,坚持勤劳致富、文明致富、爱国致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 个人三者关系,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完成征派购任务,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各项提留。 十五、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的规定凡与此相 抵触的均以本布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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