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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价费发[1999]106号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内价费发[1999]106号 各盟市物价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3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 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整顿国家机关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 字[1999]156号)有关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公布我区经物价、财 政部门审批(包括部分盟市越权审批)的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金), 并作以下通知:   一、公布取消的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及有关厅局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6项):   (一)公安部门6项   1、《旅客须知》、《民警提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图解》、旅客住宿登记 簿工本费、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工本费                    内价费(巴)字[1992]2号   2、旅馆业治安管理费                    内公治[1992]209号   3、挖掘占用道路收费(公安收取部分)                    内价费[1994]25号   4、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内公通字[1995]237号   5、安全防盗门合格证工本费                    内公治[1992]174号   6、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                    内价费函字[1994]1号   (二)卫生部门1项   1、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中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                    内卫计字[1994]305号   (三)税务部门2项   1、税务登记证审核验证手续费                    内价费[1996]41号   2、税务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内价费[1996]14号   (四)建设部门3项   1、房地产市场管理费                    内建房字[1995]66号   2、上级管理费                    内建门[1999]541号   3、呼市燃气及燃气具经营管理费                    内财综字[1997]192号   (五)文化部门3项   1、娱乐市场文化管理费                    内价费发[1997]37号   (六)物价部门1项   3、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工本费                    内价综发[1997]9号   (七)广播电视部门1项   1、拍摄电视剧管理费                    内价费(巴)字[1993]3号   (八)技术监督部门1项   1、液化气瓶计量标重收费                    内价费[1996]45号   二、取消盟市及有关部门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16项)   (一)呼盟10项   1、私营企业工两管理费                    呼物工商[1997]13号   2、汽车、钢材市场工商管理费                    呼物工商[1997]13号   3、有线电视收视费(超出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部分)                    海拉尔、牙克石等地   4、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5、抵押物登记收费                    呼盟工商公字[1997]6号   6、护照工本费(超出国家规定,多收的80元/人、证)                    呼盟物工收[1994]23号   7、口岸过人、过货综合收费                    呼物工字[1994]18号   8、出境车辆牌照费                    呼价费字[1997]42号   9、入境车辆保函费                    呼物价[1992]88号   10、旅游发展基金                    满市政府[1997]11号纪要   (二)呼和浩特市6项   1、外来人口暂住管理费                    呼政发[1998]61号   2、城市增容费                    呼政发[1998]61号   3、胜利桥集资款                    呼政办发[1996]17号   4、集中供热集资款                    呼政发[1995]42号   5、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   6、机动车驾驶员比卡收费                    呼价非[1996]58号   三、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 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局、物价 局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 意。   四、本文取消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价格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核 销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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