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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个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2]4号颁布时间:2002-12-04

     2002年12月4日 内劳社字[2002]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 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 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城市社区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书记 任组长,分管主席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宣传部门,政府民政,、劳动保障、计划、 公安、财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环保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群众 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 导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 新型社区。   全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市区街道、旗 县所在地的镇及大中型厂矿企业所在地的镇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上述地区于 2003年6月底前,全部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做到机构、人员、 经费三落实。其余的乡镇要根据工作量,由盟市酌情确定。   街道和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该 机构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 人员编制由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社区居民 委员会聘用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支付。   二、通过补贴方式,推动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凭用 工合同或就业证明,同级财政按80元/人补贴中介机构;各类培训实体免费培训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实现就业的,给培训机 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培训结业并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人,不需 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人。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随时了解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培 训实体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须与用人 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培训实体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培训结 业人员要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季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 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附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有关凭证。培训实体 在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结业(鉴定)后,应及时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并附花名册和有关凭证。   就业服务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报送的申请,应认真核实。内容包括: 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经审核切实符合条件 领取职业介绍补贴或培训补贴的,填写职业介绍补贴或培训补贴申请表,经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向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核拔补贴资金。 支付、使用补贴资金的情况,要按季分别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就业服务部门。   三、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办法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 上人员)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年限为一年;补 贴办法: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提 出申请,填写岗位补贴申请表,就业服务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韶门 同意后、报财政核拔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资金,财政按年拨付给援助对象再就业的街 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按月发给本人;没有成立街道、 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地区,财政按年拨给旗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就业服务 部门负责按月发给本人。   各盟市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 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等11个部门《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全本市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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