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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银发[2002]132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呼银发[2002]132号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国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苏木)国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预 算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 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镇(苏木)国库(以下简称乡镇国库)。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乡镇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乡镇国 库的业务工作。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乡镇国库的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名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旗县(市)**乡镇(苏木)金库。   第五条 人民银行可根据机构分布情况,在乡镇政府和县(市)财政提出设库要求 的基础上,委托乡镇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或农村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 业务。乡镇国库的委托事宜由中心支库负责,从严审批并报分库备案。   第六条 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置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 国库。为便于管理和培训,一个旗(县、区)原则上集中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 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第七条 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行社)必 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库业务。   第八条 受委托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代理行(社)其国库主任由代理行(社)负责 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业务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信用社专 人办理,业务量小的可兼职办理。代理行社要尽职履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 绝风险隐患。   第九条 代理行(社)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的人员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 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管辖支库,并做好业务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乡镇国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十条 代理乡镇国库的审批程序。乡镇国库的设立由当地财政征得乡政府同意后 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设立乡镇国库书面申请,县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附县政府意见书向 当地支库提出申请告,最后由中心支库做进一步审查认定后下文批复,并报分库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设立的条件。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代理行(社)必须是经过人 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兼)职人 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认真履行国库职责。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乡镇国库,由各盟市中心支库统一颁发“乡镇国库业务资 格证书”、牌匾和印章。并由管辖支库与镇国库签定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比照 “转发关于对《商业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见的通知”(呼银国[2001]15号)附件2“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用)。 “乡镇国库业务资格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牌匾和印章,由分库统一格式,各 中心支库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三条 乡镇国库的年审。   一、乡镇国库的年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内中心支库统一组织对所辖乡镇国库进 行年审,代理行社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正式文件形式,向旗县支库报告上年度的 代理情况。收到代理(社)提交的年审材料后,管辖旗县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 并提出对代理行(社)的年审意见。   二、年审合格的,上一级国库批准代理行(社)继续代理乡镇库业务,并由管辖 支库与其签定资金安全责任状(详见呼甲[2001]95号文件格式),代理行 (社)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期间,不论代理行(社)年审是否合格,在批准是 否继续代理前,其乡镇国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社)办理。   第十四条 乡镇国库机构的撤并、迁址、更名、国库主任变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 必须报请管辖支库并经中心支库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 乡镇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乡镇国库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消预算收入级次、分成 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 存款账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开具的预算收入退库凭证,审核办理并监督乡镇预算收人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 定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同级财政、征收 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 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 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形延和违章 不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拒 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有权 拒绝支付。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 级国库报告。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 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乡镇国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合理设置国库会计岗位,各岗位之间 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九条 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 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业务量小的,岗 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 收入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凭证和账表,按会计科目设立相应的总账、分户账、 登记薄,正确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 账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交接制度。国库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 经办人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接交手续的不得离岗。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 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国库业务接交登记簿”上 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 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要实行严格的分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装订和保管乡镇国库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档案的调阅和销 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应使用如下会计科目:“待结算 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 “辖内往来”等。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待报解地方 预算收入专户”,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分别设置“省级户”、“地方户”、 “县级户”、“乡镇级户”、和“地方共享户”。   第二十五条 账务设置。国库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和会计 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 来款项的核算工具,国库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一、总账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设置,在总账下设置相应的分 户账,每曰纳人代理国库业务机构会计部门的综合平衡,国库会计账务不单独分设。   二、乡镇国库应按要求设置以下登记簿:预算收入登记薄、预算支出登记簿和预 算收入退库登记簿。   三、国库会计报表。国库会计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度决算报表等三类。   (一)国库日报表。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税 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和国库 会计日计表(即代理国库业务机构的会计日计表)等。   (二)国库月报表。国库月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预 算支出月报表、地方预算收支统计月报和国库会计月计表(即代理国库业务机构的会 计月计表)等。   (三)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分为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预算 收入对账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支统计年报、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即代理国 库业务机构的年度决算报表)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决算报表(即第四季度收入退库季 报表)。   第七章 乡镇国库业务流程            接收票证      清分核打税票     审核拨款凭证    核   核  核  核      拨    对   对  对  对      付    本   地  中  共      库    级   方  央  享      款    收   各  级  收    入   级  收  入        收  入        入                   整理传票       审核日报   编制日报                   账务总平    本   上    级   划          登记账簿    收   待    入   报          装订归档    入   解    库   收        入         第八章 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并按照 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不得将税 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乡镇(不包括乡镇级)以上 国库预算收入正式入库可在支库或乡镇国库,具体由当地根据组织征收和监缴情况而 定;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划分、报解入库,属于本级收纳的,当日 入本级国库,属于收纳上级的,当日办理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上 午办理,但月末日必须扫数上解。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   一、乡镇国库收纳预算收入时,对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人)填写的缴款书,应 认真审核,无误后进行清分,办理收纳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或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             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              共享户)   二、乡镇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报解预算收入款项时,对划款凭证和所附缴款书, 应认真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             户、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             共享户)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对已收纳的、但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 理款项,暂时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中核算。会计 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待查清后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            地级户、县级户、乡镇级户、地方共享            户)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一、上级预算固定收入的划分与报解。县级以上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划分时,会计 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固定收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二、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划分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  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  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二)地方共享收入的划分与报解。划分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报解时,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未来   三、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财 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当日发生额,计算出预抵税收返还额,转 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人专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四、乡镇级预算收入的结转入库   (一)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国库应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 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分成比例,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三份, 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凭证报上级国库。会计 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二)未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乡镇级预算收入结转入库时, 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三)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乡镇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 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给同级财政机关,一份报上级国库。根据每日本级预算收入 和支出的发生额,编制乡镇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 份送同级财政机关。   五、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的编制。乡镇国库应按征收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编制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第四、五 联交征收机关。   第九章 预算收入的退库   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退库是乡镇国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的文件资料,经 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从国库中直接退给申请单位 或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三十一条 办理退库必须遵守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签发 的“收入退还书”,财政和征收机关应将退库使用的印鉴卡,送国库部门备验,对不 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国库不得办理县(市、区)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退付,乡镇国库 收到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批办理退库时,批准机关要提供有关文件、 退库申请书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办 理退库的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   四、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需要退库 的;   五、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国库经办人员受理“收入退还书”时,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无 误后以收入退还书第二联作转账借方传票,按照预算科目从预算收入款项中退付给申 请单位或申请人,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同时逐笔登记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根据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编报预算收入退库 年报表,报上级国库。   第十章 预算收入更正   第三十五条 乡镇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库时,应认 真办理,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必须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并填制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缴 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自 行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不得办理汇总更正,要 做到逐笔更正,并在原缴款书上注明更正日期,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 和办理无依据的更正,否则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国库要加强对更正的监督与管理,对在对账中发现的问题,要在 当月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进行, 逾期不再更正,跨年更正必须有充足的更正理由和原缴库凭证和合格的收入更正通知 书,要审查更正的签发部门是否具备该笔更正的审批权限。坚决制止凭借熟人关系、 没有任何文件的调库行为。   第三十八条 乡镇国库审核后,根据更正通知书,进行国库会计账务处理,编制预 算收入报表,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   第十一章 库款的支拨   第三十九条 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均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必须根据乡镇财政填 写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在其库款的余额内支付。   第四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及有关材料, 将拨款使用的印鉴送国库部门留存备验。   各级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 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 库库款。   第四十一条 乡镇国库对财政机关填写的拨款凭证,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   六、前后联次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印鉴的或所盖印鉴与预 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拔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汇总拨往财政预算资金专户的。   第四十二条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送达拨款凭证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 办理库款的拨付,国库不得积压,国库对财政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办理拨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 ×单位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第四十三条 乡镇国库在办理库款支拨后,应按预算支出科目登记预算支出登记簿, 并据以编报地方预算支出月报表和相应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章 对账与年终决算   第四十四条 乡镇国库的对账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的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的对账、 上下级国库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五条 乡镇国库必须按曰、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预算收入、预算支 出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进行,乡镇地方财政库款及与其他各部门 的对账,要采取现场对账方式,应建立书面签证制度。   第四十六条 乡镇国库与征收机关的对账。   乡镇国库与征收机关的对账分为日、月和年度对账。   一、日对账。征收机关要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核对。   二、月度对账。每月终了,乡镇国库应将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一式三份,3日内 按规定盖章后送相应的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在3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证盖章,一份留 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三、年度对账与年终决算。年度终了,乡镇国库按规定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 一式四份,盖章后送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在3日内核对完毕,盖章后退回乡镇国库, 乡镇国库收到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对签章,2日内核对完毕盖章后,一份留财政部 门,一份返回征收机关,一份乡镇国库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第四十七条 乡镇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   乡镇国库与财政部门的对账分为日;月度和年度对账。   一、日对账。财政部门要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库库存日报表进行核对。   二、月度对账。包括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库款的核对。   每月终了,乡镇国库应在3日内,将本级预算收入、支出月报表、月末日本级库 存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3日内核对完毕盖 章确认,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三、年度对账。   (一)年度终了,乡镇国库应按上级国库要求,编制乡镇国库年度决算报表一式 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3日内核对完毕盖章确认后,一 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   (二)年度终了,乡镇国库应于次年第一个工作日,将12月31日的本级财政 库存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应于3日内核对 完毕,并签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部门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 级国库。   第四十八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由上级国库牵头进行对乡镇国库报送的各种报表的 核对。   第四十九条 国库内部账务核对。乡镇国库要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实、账据 等“五相符”。    第十三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条 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管理。   一、计算机软件的管理。   乡镇国库选择系统应用软件处理国库业务,必须遵循安全、可靠、统一的原则, 并由中心支库核准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程序作任何修改。   二、计算机硬件的管理。   国库业务所用的电子设备要根据需要配备,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放置场所应安 全可靠。由上级国库部门或财政部门配备的计算机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挪作其他 部门使用。   第五十一条 国库核算系统的管理。   乡镇国库要加强对国库核算系统的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国 库业务活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   一、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记账员、复核员、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每个操作人员 要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   二、国库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要按操作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不得越级 操作,如遇操作人员离岗而无法办理业务时,应提前办理授权手续。   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上机人员的密码、口令设置完毕后,自行封闭, 交会计主管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四、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国库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 必须由指定人员办理,并坚持换人复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一、严格执行有关预防计算机病毒的规定。   二、严格对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的计算机病毒检查,指定专人负责, 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确保国库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的维修保养。   一、要经常对机器、机线、电源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故障;国库微 机必须配备UPS电源,UPS电源上不准连接其它电器设备。   二、要保持机器表面清洁,定期进行除尘和清理,关机后要盖好机罩。   三、在维护和保养中要严格按计算机技术手册进行操作。   第十四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内乡镇国库国库部有延解、占压、挪用税款 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库门报告,上一级国库核实后,视情节轻重, 按《商业银行、信用社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上一级国库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予以处罚。    二、乡镇国库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 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乡镇国库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 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乡镇国库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 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 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乡镇国库业务代办费、业务费及培训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乡镇国库工 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 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入结合我区实际,乡镇财 政每年应向每个乡镇国库提供最低不少于2000元的代办费,用于解决劳务、办公 条件及经办人员奖励等;经济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乡镇国库新 开办时,代办单位另外向乡财政申请代办费。   县(市)财政每年需向县(市)支库提供业务费和培训费,用于对乡镇国库的检 查、评比竞赛,专用账、簿、凭证的印刷,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开支,具体数额依据 所辖乡镇国库数量和工作量由县级财政和支库双方协商,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自行制 定。   第五十七条 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旗县支库要加强对辖内各乡镇国库的业务 检查和辅导,日常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代理行要认真组织整 改。   第五十八条 人民银行、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国库的考核评比力度,认真组 织落实好年度考核评比工作。定期组织乡镇财政、税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 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未尽事宜,按涉及乡镇国库的有关条例、 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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