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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内政办传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内政办传发[199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成品油是关系工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属特殊商品。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成品油 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5〕32号)中,对成品油流通已做了 明确规定。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我区于1994年成立了两级成品油市场监管领 导小组,并组织力量,多次对区内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进行过全面清理整顿,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最近一个时期,区内一些地区越权审批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 还有的单位无照经营,违反规定从区外采购,甚至从事劣质油倒卖等违法行为。为了 理顺成品油产销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石油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成品 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如 下措施规范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一)对各地区越权批准的批发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对无照经营单位及个人要坚决取缔。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于进货不入账,偷、逃、骗税款,缺斤少两,利用 回扣变相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四)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劣质油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劣质油 品。   二、各大直供用户要认真执行只能自采自用,不得对外销售的政策规定。违规经 营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没处理。   三、加强农村成品油市场监管。石油公司、农机和供销社等部门要做好农村市场 油品供应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油,重点打击经营劣质油品坑农害农行为。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加大监管力度,使这项工作纳 入规范化、法律化轨道,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随时整治 市场经营秩序。   为使上述措施得以迅速实施并收到明显成效,对呼市、包头、赤峰、伊盟、乌盟 五个重点地区,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组织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检 查组,进行全面检查。与此同时,其他盟市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提交自治区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五、目前,由于受国际成品油市场资源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呼和浩特炼油 厂生产的成品油库存爆满,流通缓滞,生产受阻。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会导致 其生产下游产品的化肥企业间歇性生产,从而影响我区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鉴于 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宏观经济调控,理顺成品油产销关系,维护自治区整体经 济利益,区内有关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从自治区大局出发,对呼和浩特炼油厂给予支持。   (一)凡呼和浩特炼油厂能够生产的油品,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属呼和浩特炼 油厂供应区范围的自治区石油公司系统所辖各企业必须全部从呼和浩特炼油厂进油。 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监管领导小组批准的各批发企业,在6月末以 前暂不从区外进油。   (二)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力扩大销售,提高市场 占有率,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配置费。   (三)呼和浩特炼油厂和内蒙古石油公司要以优惠的价格,灵活的营销策略和优 质的服务与各大企业用户建立稳固的供货渠道,积极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四)呼和浩特炼油厂要努力扩大销售。所生产的成品油出厂价格要与外地发往 我区的落地价保持同等价位或略低于区外落地油价。同时要保证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 准,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控,并与呼和浩特炼油厂做好价格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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