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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综[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津财综[2002]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 市财政局、市建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 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 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 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 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 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 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 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 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 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 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 专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 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 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 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 部缴齐。 第八条 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 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 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年终剩余的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上交 市财政。 第九条 各区县墙改办每月初,将上月墙改基金收支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市墙改办, 并附墙改基金收缴明细。市墙改办将根据各区县财务报表,不定期检查各区县预算执 行情况和收缴情况,对超范围使用和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区、县收取的墙改基金,应于2002年6月30日之 前足额上缴市墙改办,由市墙改办汇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建设工程,由市墙改办和天津市建设市场执法监察 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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