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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夜景灯光建设基金的通知
津财综[2002]18号
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津财综[2002]18号 市容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 决定取消由市容委收取的夜景灯光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夜景灯光建设基金。 二、夜景灯光建设基金取消后,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1998]72号, 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的注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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